第四十九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新農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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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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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新農保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金額是否真實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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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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