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核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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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辦理核定手續,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申報、核定、變更手續,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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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費比例為6‰。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同時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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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并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復,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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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并應當在20日內作出批復,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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