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其工資支付到勞動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之月止。 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及時給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xù),勞動者繼續(xù)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yīng)繼續(xù)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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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者死亡的,其工資支付到死亡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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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新進人員的當月工資,屬實行計時工資制的,按其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屬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實際完成工作情況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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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者在試用、熟練、見習(xí)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yīng)當支付其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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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yīng)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quán)或被選舉權(quán); (二)當選代表出席鄉(xiāng)(鎮(zhèn))、區(qū)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擔(dān)任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guī)定的不脫產(chǎn)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兵役登記等應(yīng)征事宜和預(yù)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xùn)練; (七)依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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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yīng)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假期工資;沒有約定假期工資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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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或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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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yīng)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必須在下個付薪日之前或付薪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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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如用人單位已在三個月內(nèi)安排其同等時間補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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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婦女節(jié)、青年節(jié)、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或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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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wù)后,由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yīng)根據(jù)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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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yīng)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yīng)按200%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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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執(zhí)行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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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計發(fā)基數(shù)按不低于下列標準計算: (一)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月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兩項之和; (二)實行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月技能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為計件單價; (四)實行其他工資制的,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 除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計發(fā)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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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chǎn)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nèi)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經(jīng)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又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jīng)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沒有安排工作的,應(yīng)當按照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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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chǎn)的,在停工、停產(chǎn)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肇事者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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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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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guān)機關(guān)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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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受紀律處分,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yīng)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變動崗位和職務(wù)的,應(yīng)當由用人單位按勞動者變動后的崗位和職務(wù)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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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chǎn)或解散進行清算時,清算小組應(yīng)當按照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的清償順序,優(yōu)先支付欠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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