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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