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范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印刷費、授權后前三年年費、專利代理費。
|
第十一條
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4000元,分兩次資助,繳納實質審查費后資助2000元,專利授權后資助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1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國家和自治區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知識產權托管企事業單位申請專利代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在校學生申請專利代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
第十二條
向國外申請專利,按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減緩的專利申請,應先申請費用減緩,減緩后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同一專利已獲得資助的。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