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定標準》(見附件)執行。評審得分在100分的為A級誠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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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繳費企業在申請日前,任何一個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A級誠信企業的參評資格。 (一)故意少報、漏報參統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導致少繳養老保險費,經職工舉報查實; (二)拒不接受養老保險稽核或在接受養老保險稽核時,提供虛假資料及對異常情況不接受質詢; (三)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且不按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 (四)存在當年欠繳養老保險費(除不可抗逆因素); (五)沒有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或無固定經營場所; (六)因違反勞動保障法規,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性查處的繳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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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繳費企業因職工舉報接受調查,至申請日仍未查結的,暫不參加A級誠信企業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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