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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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及其相關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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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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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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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管理制度,并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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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就業政策督查評估機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服務、就業援助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督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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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農業、教育、工商、稅務、統計、審計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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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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