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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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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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六)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八)通過鐵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 (九)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號放行的行人進入路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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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二)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的; (四)乘坐二輪摩托車未在后座正向騎坐的;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的; (六)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輕便摩托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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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行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二)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三)乘車人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 (四)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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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未滿16周歲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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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或者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停車滯留的; (四)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騎行的; (六)未按照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 (七)行經人行橫道未避讓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車輛之間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十)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號放行的非機動車進入路口的; (十二)制動器失效在道路上騎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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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未依法登記上路行駛的; (二)違反載物規定的; (三)違反載人規定的; (四)獨輪自行車、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的; (六)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攜帶行駛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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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駕馭畜力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下車牽引牲畜的; (三)未按照規定超車的; (四)并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五)使用未馴服牲畜駕車、隨車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車輛時未拉緊車閘、拴系牲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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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非機動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二)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五)乘坐摩托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六)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七)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機動車而乘坐的; (八)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對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除給予罰款處罰外,責令拆除加裝的動力裝置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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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四)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的; (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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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信息卡的; (二)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摩托車時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四)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或者粘貼、噴涂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或者文字、圖案的; (五)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六)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七)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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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二)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三)未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 (四)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違反倒車規定的; (七)違反牽引掛車規定的; (八)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九)違反試車規定的; (十)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十一)違反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的; (十二)違反故障機動車牽引規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十四)違反規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照規定報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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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行經交叉路口、環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進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規定行車、停車或者讓行的; (二)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三)通過無交通信號或者無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者停車確認安全的; (四)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按照規定避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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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的; (二)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三)駕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四)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五)違反規定標準載物的; (六)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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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安全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二)駕駛機件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五)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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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四)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未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運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噴涂準乘人數或者經營單位名稱的; (八)駕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保合格標志的; (九)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十)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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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違反規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五)違反規定超車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車道的; (七)違反規定會車的; (八)違反規定掉頭的; (九)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十一)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到20%以上的; (十三)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十四)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十五)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十六)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十七)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定讓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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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二)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三)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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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二)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借道超車的; (四)占用對面車道的; (五)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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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三)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停車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攬客的; (五)公共汽車、電車違反駛入停靠站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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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三)夜間未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機動車發生故障后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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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學習駕駛或者實習期間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二)在實習期間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三)在實習期間內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內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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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救援車、清障車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四)行駛速度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六)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七)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八)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九)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一)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 (十二)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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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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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施工作業單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消除隱患的,責令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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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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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由交通警察將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駕駛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駕駛人信息卡、處罰決定書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銀行信用卡劃撥的方式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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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通過信函或者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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