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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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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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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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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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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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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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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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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