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城鎮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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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 (二)保障基本生活; (三)屬地管理; (四)動態管理; (五)鼓勵勞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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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市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指導、組織實施和審批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服務站)、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負責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請、調查審核、發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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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定落實城市低保資金和低保工作業務經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提供在職(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 統計、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提供當地生活必需品的種類、價格,物價消費指數等數據,參與制定和調整城市低保標準;教育、衛生、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落實低保對象的社會救助政策,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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