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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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完成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十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可責成其限期完成,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情節嚴重的,由同級黨委、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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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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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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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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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沒有涉及的其他事項,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其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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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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