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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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可以采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接受報名,報名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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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在網上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打印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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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采取現場報名方式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在接受報名時,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發給筆試準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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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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