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完善農村基層干部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區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寧黨辦〔2007〕54號)精神和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堅持以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堅持自愿參加、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堅持有利于城鄉社會保險相互銜接,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
第三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實行縣(區)統籌。
|
第四條
凡縣(區)行政區域內,經縣(區)有關部門核定,享受自治區任職補貼的現任村干部(年滿18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適用本辦法。
|
第五條
村干部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審定,并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繳費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