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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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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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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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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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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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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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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