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審定新兵應當堅持基層推薦、集體審議、擇優批準,做到公正、公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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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審定新兵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初審推薦,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查批準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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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聽取征兵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和接兵部隊負責人的意見,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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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人自愿應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經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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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將本地區、本單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初審推薦的預定新兵和批準入伍的新兵名單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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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新兵起運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批準入伍的新兵進行身體復查和政治復審,對不合格的要及時予以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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