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企業通過土地轉讓獲取的資金,主要用于搬遷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支出、企業富余人員分流安置和下崗職工再就業支出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用,專款專用,以確保企業搬遷改造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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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搬遷改造企業要把精力集中到發展主業上,集中資金進行工業項目建設,盡快使企業通過搬遷改造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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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搬遷后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金差價,經市政府批準,統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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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已向銀行辦理土地和房產抵押手續的搬遷企業,銀行應本著“既支持企業搬遷,又防止債權懸空”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積極予以支持:凡搬遷企業轉讓抵押物收人較多,能夠償還銀行抵押貸款的,應首先償還銀行貸款,企業實施搬遷、新建廠房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所需資金,可向銀行重新申請貸款,銀行應優先給予支持;不能償還抵押貸款的搬遷企業,可另外尋找符合條件的抵押物,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申請替換原抵押物,亦可尋找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將抵押貸款轉為擔保貸款;既不能歸還抵押貸款又找不到符合條件抵押物或擔保人的搬遷企業,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可先轉讓其抵押物,轉讓抵押物收人專戶存人擁有抵押權的銀行,并由銀行監督使用,待企業遷入新址,取得土地和房產證后,立即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除此以外,企業與債權銀行雙方協商,亦可采取其他方式解決。搬遷企業在辦理上述擔保貸款、抵押貸款的過程中,評估、登記、擔保等部門應免收或按低限減半收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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