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人才引進工作,大力引進優秀人才,促進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的若干規定》(深府〔2002〕5號)、《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關于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深發〔2006〕1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以及國家、省、我市有關干部調配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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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是指從市外調入符合干部調配規定的國內在職人員(以下簡稱“調干”)和接收留學人員。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出國(境)留學生,或在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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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主管本市引進人才工作,負責辦理用人單位及個人申請調干和接收留學人員業務。 區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指導下辦理用人單位申請調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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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需求情況,結合人才存量、結構、需求,定期制定并發布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深圳市人才引進專業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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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年度引進人才數量根據全市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執行情況實行總量控制。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狀況、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以及擬引進人員的教育程度、技術技能水平、市場認可程度等綜合要素,擇優下達入戶指標。對納稅(創匯)額較高的企業、本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享受本市直通車服務的企業、承擔本市重點項目建設的企業等用人單位,給予指標傾斜;對具有特殊專長、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優先下達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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