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及時受理、處理投訴和舉報,對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經營者以及相關人員調查、了解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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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對涉及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消費者投訴集中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優先列入年度抽查檢驗計劃。抽查檢驗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抽查檢驗結果通過政務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大眾傳播媒介引用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并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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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行政檢查、其他行政部門移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的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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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社區以及商場、市場、旅游景區等經營者建立消費者維權服務點(站)。 消費者維權服務點(站)應當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綠色消費,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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