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依法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自行車不實行登記。 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合格證明,并交驗非機動車。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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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不予登記。 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生產者、銷售者與使用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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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下肢殘疾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下肢殘疾的殘疾人使用。使用人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與殘疾證。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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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質量、制動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結構構造與特征;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得假冒使用他人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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