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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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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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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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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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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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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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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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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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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