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低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經民政部門核準,持有《山東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本細則所稱“重度殘疾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傷殘等級達到1-2級的殘疾人員。
符合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雙重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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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已按我市原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可按原政策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原政策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政府補助;也可改按《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暫行辦法》實施后,不再按原政策規定新辦理城鎮居民參保手續。
已參加城鎮合作醫療的城鎮居民,按原政策規定享受醫療待遇至期滿,期滿后不再續辦,結余的城鎮合作醫療基金并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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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獎勵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對檢舉揭發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經查屬實,從追回的違規資金中按30%的比例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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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之間產生醫療保險糾紛的,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處理。對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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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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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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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與《暫行辦法》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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