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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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各種方式從事合法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有關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定期進行數據分析,提供咨詢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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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是指在本市居住,失業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6個月并進行了就業登記,或以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等形式在本市連續就業滿6個月,并進行了就業登記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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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原《再就業優惠證》繼續有效,并可申請換發《登記證》,原《山東省勞動者失業證》在年檢時應當換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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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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