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趧展さ纳a(工作)任務; 。ǘ﹦趧雍贤谙蓿 。ㄈ﹦趧訔l件; 。ㄋ模﹦趧蛹o律; 。ㄎ澹﹦趧訄蟪昙爸Ц斗绞健⒅Ц稌r間; 。┥鐣kU、福利待遇和必要生活衛生條件; 。ㄆ撸┻`約責任;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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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按勞動合同規定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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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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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用人單位繼續招用勞務工的,應于合同期滿前與勞務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續辦用工手續的,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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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ǘ┯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工以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務工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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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向勞務工本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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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本人: 。ㄒ唬┗疾』蚍且蚬へ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的,應當支付該勞務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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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ǘ┯萌藛挝灰婪ń馍⒒蛞婪ū怀蜂N的; (三)勞務工死亡的;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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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疾』蚍且蚬へ搨谝幎ㄡt療期內的; (二)因工傷、職業病經醫院證明需治療、療養的,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工作并且在合同期內的; 。ㄈ┡ぴ趹言衅、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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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務工經濟補償金: 。ㄒ唬┯捎萌藛挝惶岢,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ǘ┮辣緱l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辣緱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務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勞務工本人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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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ㄒ唬┻`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ǘ┎扇∑墼p、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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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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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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