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的專項獎勵申報人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額進行確認后,通過所在單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間向組織實施部門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將申報材料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發放兌現相關獎勵,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符合獎勵條件但本年度未申請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請補報兌現上一年度的獎勵。 申報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認定證書、批準證書及許可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報人任命書、任職聘書、聘用(勞動)合同等證明及學歷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申報人購房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所有權證》,申報人購車的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申報人參加專業領域培訓的費用證明資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投資證明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用于接受獎勵款項的申報人銀行帳戶或借記卡有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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