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專利獎勵工作,保證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江西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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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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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貫徹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發明創造成果取得專利權,促進專利的實施和商用化,促進本省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營造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良好環境,加速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推進創新型江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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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注重效益,擇優獎勵,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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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專利獎授予對本省自主創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 省專利獎重點獎勵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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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專利獎所授予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在贛注冊或具有本省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與在贛公民、組織合作并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地域的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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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對省專利獎勵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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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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