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含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十一條范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診療手冊》和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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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四)是失業婦女的,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五)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六)受委托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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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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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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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與用人單位職工結算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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