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根據市財政預算編制要求,市知識產權局編制項目預算,按要求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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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項目預算審核后,報市人代會批準;項目預算經市人代會批準后,市財政局將項目預算批復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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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批復后,由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要求負責項目資金相關工作。項目資金支付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由社會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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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按照財政預算資金調整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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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項目結余資金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辦法》(京財預〔2015〕82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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