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五個級別劃分如下: 考核得分 級別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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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級計算績效薪酬倍數。 以考核結果得基本分100分,作為考核等級C級的最高限,薪酬倍數為1,考核分數低于100分的等級遞減,考核分數高于100分的等級遞增。績效薪酬倍數依次為: 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酬倍數為0; 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倍數= [(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2; 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倍數=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2; 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倍數=1.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2; 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倍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最高分數-A級起點分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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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企業負責人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薪酬核定或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為企業改進經營管理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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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對于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A級、B級及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風險基金。 (二)對于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除風險基金外,根據具體情況,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門建議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進行崗位調整。 具體扣減風險基金的公式為: 扣減風險基金=任期內積累的風險基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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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依據《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扣減其績效薪酬或風險基金;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以及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績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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