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服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招募和管理創業服務社會中介機構; (三)組織創業專家志愿團開展相關咨詢服務; (四)創業培訓服務人力資源建設; (五)創業項目征集; (六)指導區及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創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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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小額擔保貸款初審; (二)接受創業培訓報名和專家咨詢預約登記; (三)開展社區創業項目推廣活動; (四)接受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委托開展其他創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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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專家咨詢服務場地,采取門診式、上門服務、集中答疑及網上咨詢等方式,組織創業專家志愿人員向創業者提供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創業者掌握基本的開業技巧。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提供咨詢服務的專家給予一定的工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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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全市統一的“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創業項目應經專家評估小組評審合格后,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并在市公共就業服務網站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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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以以購買服務成果的方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對創業者提供項目征集、創業孵化、企業開發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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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從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注冊從事項目評估、咨詢業務的法人經濟實體或其分支機構; (二)具備提供創業服務所必需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和服務流程; (四)有創業服務的成功案例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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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向社會征集適合失業人員創業的微小型創業項目; (二)受委托對創業項目進行評估; (三)對設計或提供項目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必要的宣傳策劃、開業、加盟推廣等方面的指導; (四)組織開展創業項目推廣活動; (五)對準備經營項目的創業者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六)對已實質性開業的項目,進行跟蹤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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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服務項目及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機構征集并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每一項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機構指導和幫助失業人員成功創業,創業人員辦理了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機構孵化項目提供新的崗位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吸納一人對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500元。 (四)中介機構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服務活動,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動補貼。 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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