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縣(區、市)根據市下達的當年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任務申領培訓券、安排培訓專項資金,并在本地區發放的培訓券上簽章,以體現層層盡職,最大限度地擴大補助對象職業培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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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培訓券發放對象由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在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人員普查登記的基礎上,根據年度培訓任務和勞動者培訓就業愿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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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培訓券發放由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由《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管理機構委托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發放。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在發放培訓券時要根據《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登記的臺賬并核實學員身份,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培訓券、填寫培訓券正面和背面存根內容,并向學員講明培訓券使用和填寫辦法。培訓券存根由發放部門留存。要確保將培訓券發放至有培訓就業愿望的補助對象手中,避免重復發放、錯發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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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培訓券采取實名制發放使用,不得轉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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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培訓券實行一次性發放,原則上參加培訓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費補助。已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必須錄入晉中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管理系統,定點培訓機構可通過網上查詢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數據庫,防止參訓人員重復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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