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就醫確認申請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格式體例并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用人單位和職工免費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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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規定,制定本省相關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并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本規定明確由統籌地區制定的配套規定和標準,各統籌地區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制定并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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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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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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