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勞社[2009]18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的通知》(魯勞社[2008]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部隊所屬單位招用非軍籍人員,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本市戶籍人員,以及來本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進行就業或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實行分級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其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就業失業登記工作。
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中用人單位注冊或登記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應到實際經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
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所在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委托具備條件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具體事務。
|
第四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并定期向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登記情況。
|
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同級民政、人民銀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
第六條
全市實行統一的《山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是勞動者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的憑證。
|
第七條
《登記證》向城鄉勞動者免費發放。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