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 1.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意見》規定的所有扶持政策。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2.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需要,我市縣以上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具有求職就業愿望的人員均納入享受除稅收減免政策以外的各項扶持政策。所需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縣以上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3.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種類和資格。《再就業優惠證》是持證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憑據,各市、區要切實加強發放管理和使用監督工作,防止發生弄虛作假和欺騙冒領等行為!对倬蜆I優惠證》發放對象不包括以下人員: (1)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2)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有關人員; (3)2006年1月1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 (4)2006年1月1日前已被用人單位招收或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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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各市、區要按《意見》精神,切實落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新投資興建或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30%以上的攤位優先租賃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經營,并按規定減收租賃費、攤位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及衛生清潔費等費用。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2萬元人民幣,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為1年,展期不貼息)。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確定,一般為每人2萬元人民幣。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按財政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市、區財政給予50%的貼息。省財政對財力較弱地區微利項目貸款貼息有補助的,按省的規定執行。 3.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創業培訓結業者從事個體經營,憑創業培訓合格證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各市、區財政給予小額擔保貸款的50%的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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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稅費減免,按《通知》要求執行。 2.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給予2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支持,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3.各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享受補貼期限未足三年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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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調動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無固定用人單位且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和應繳額度給予50%的補貼。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可到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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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市、區政府要將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重點,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包括:一是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止);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三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1.各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期限超過3年的,如繼續聘用和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根據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法定退休年齡。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按財政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市、區財政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按此政策執行。 2.各類用人單位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錄用一人給予一次性補貼人民幣1000元,所需資金按財政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市、區財政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申報聯審制度,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對崗位不挑不揀的就業困難人員,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承諾30天內給予安置就業。 3.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2次免費的職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職業培訓機構、技能鑒定機構承擔就業困難人員培訓和鑒定的,具體補貼辦法按省標準執行。所需資金在市本級和各市、區設立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4. 對領取營業執照并從事經營3個月以上,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本地區下崗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2000元自謀職業扶持金。所需資金由各市、區財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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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積極引導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各級教育、人事、勞動保障、共青團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和創業指導,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努力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服務。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有關部門要落實免收屬于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對獲得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并有貸款要求的高校應屆畢業生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具體管理辦法按省教育、人事、財政、勞動保障、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依托企業建立一批青年職業實習基地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強化職業技能和操作能力訓練,提高其就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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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切實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各市、區政府要將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再就業工作規劃,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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