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戶口在本地的專業漁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專業漁民低保標準的,均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專業漁民家庭成員中有非專業漁民的,應當合并計算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凡低于專業漁民低保和其他低保標準的,可分別申請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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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按照專業漁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尚有一定收入的專業漁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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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下列收入: (一)海洋捕撈凈收入; (二)退休金、老年漁民補助金、養老保險金; (三)農副業凈收入、灘涂養殖凈收入及其他經營凈收入; (四)繼承或接收贈與以及紅利、利息、租金、有價證券、彩票中獎; (五)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六)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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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撫恤金、優撫對象補助金、喪葬費;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 (五)其他不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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