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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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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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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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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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 對于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或者查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遇到疑難問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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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本地實際,委托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查處假冒專利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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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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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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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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