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資格的確定: 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必須具備進行工傷康復的基本設施、場地、人才、技術等條件,符合《工傷康復試點機構準入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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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的管理 (一)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其簽訂工傷康復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并在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公示協議內容。 (二)建立定期檢查考評制度和定期查房制度,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對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實行年度考評,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不定期開展工傷康復治療情況及治療效果查房,對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的工傷康復醫療服務效果進行檢查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結果并依據協議條款兌現獎懲。 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康復對象的康復進展情況。 (三)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應執行物價部門審核通過的《襄樊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試行)》。 (四)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應建立由院領導、工傷康復評定專家委員會的部分專家和機構內部康復專業學科帶頭人組成的工傷康復專家組。專家組在院內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湖北省工傷康復技術規范》,為工傷康復提供技術支持,協助工傷康復評定專家委員會做好工傷康復工作。 (五)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在工傷職工辦理入院手續后一周內提出工傷康復評定結果及計劃,明確工傷康復費用并形成文書,在第二周內報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同時告知康復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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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應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指導,認真履行協議,嚴格執行國家和湖北省的《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工傷康復服務項目》,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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