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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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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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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