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用人單位按桂林市上年度特殊人員實際發生的平均醫療費用為繳費基數,于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繳納特殊人員本年度醫療費。所籌集的資金單獨列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底按本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超支部分由市財政協調解決,節余部分轉次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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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屬于財政全額撥款及部分補助的用人單位特殊人員的醫療費,由市財政直接劃撥到桂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管理所(以下簡稱市醫保所)。不屬于財政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特殊人員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向市醫保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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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進行租賃、承包、合資、兼并聯合、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個人及集團收買等形式改制過程中,特殊人員的醫療費要納入合同條款,明確責任,承擔特殊人員的醫療費,并按標準及時向市醫保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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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破產、停產、倒閉、嚴重虧損的用人單位其特殊人員的醫療費,從企業土地使用出讓所得或從企業清理維護費、企業拍賣資金中繳納,標準以桂林市上年度特殊人員實際發生的平均醫療費為基數,一次性向市醫保所繳足原用人單位特殊人員10年的醫療費。如資產變現不足以支付或變現不了的,由市財政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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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特殊人員醫療費確實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市委老干部局、勞動局、財政局審核后,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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