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特殊檢查,指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范圍的醫療檢查。例如:應用χ—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χ—刀]、心臟及血管造影χ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l]、單光子發射屯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醫療項目和單項費用超過200元/次的檢查醫療項目。 以上各款項目以外的特殊檢查,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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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特殊治療,指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范圍的治療。主要包括: (1)體外振波碎石治療、高壓氧治療、醫用直線加速器治療、重癥監護及搶救的CCU、ICU病房治療; (2)腎臟移植、心臟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膚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島移植; (3)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人工喉、人工髖關節等體內人工器官的置換及安裝,心臟搭橋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介入治療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6)單項費用超過200元/次的治療項目。上述各款項目以外的特殊治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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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因病情需要,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安裝國產或進口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的,由統籌基金按國產普及型價格報銷50%;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的,按購買價的30%報銷。購買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現金,然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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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員就醫需做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應由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副主任以上醫師簽署意見,經所在定點醫療機構的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費用在800元以上的項目需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進行,搶救危重病人可先檢治,后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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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門診或住院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費用,不納入統籌基金共付段的個人負擔比例計算,在最高支付限額內由職工和統籌基金共同支付,在職職工自付30%(退休職工自付15%),社會統籌基金按在職和退休分別支付70%和85%。 經批準轉往統籌地區以外就診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統一按照轉外地住院醫療費用各段個人自付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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