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按照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檔案局《關于印發<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07]29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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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由就業轉為失業的失業人員,原來已有個人檔案的,應在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它檔案代管單位轉移至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沒有個人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其建立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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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失業人員出現就業、入學、入伍、戶口遷移等情形的,應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接收單位出具的檔案提取介紹信、《登記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檔案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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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到其它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可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委托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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