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處于無業狀態的以下本市戶籍人員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含解聘工作關系)且用人單位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關閉、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 (五)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就業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農轉居”等其他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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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或社區工作站辦理。其中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按市、區事權劃分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原工作單位以最后繳交社會保險費記錄單位為準;第(五)項規定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應到原辦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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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組織失業人員參加公共就業指導培訓。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由市、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區工作站勞動保障窗口工作人員開具培訓介紹信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公共就業指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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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如實填寫《深圳市失業人員登記表》,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和免冠證件照片1張。以下失業人員還需提供相應材料(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1、學校畢(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憑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如勞動合同、勞動手冊、就業登記終止手續證明、社會保險繳交清單等; 3、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4、復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憑安置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或證件; 5、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就業的,憑中斷就業的相關材料(就業登記終止手續證明);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教的,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籍所在地街道有關單位證明; 7、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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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審核材料合格的,由市、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失業證》發放給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自行領取。不符合申辦資格或材料不齊的,須向申請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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