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定)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ㄈ┲職堃患壷了募壍模沙袚kU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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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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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規定)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按照規定在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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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并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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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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