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建立門診家庭補償金。門診家庭補償金按籌資標準的15%劃入。門診家庭補償金的本金和利息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門診家庭補償金積存資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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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籌基金。由各級財政對參保城鎮居民的全部補助資金和城鎮居民個人繳納資金劃入門診家庭補償金后的其余部分構成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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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各統籌地區每年從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3%左右的比例逐年提取,規模保持在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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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度。由參保人在本人居住所在地就近選擇一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城鎮居民憑醫療保險證卡就診,需要轉診時,可由下級醫療機構向上級醫療機構逐級轉診轉院,病情相對穩定后,也可轉到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需要轉診轉院的,其順序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三級醫療機構(急診搶救除外),并在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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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目錄標準實行規范管理。藥品目錄之內的藥品,診療項目之內的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按統籌地區的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范圍的基金不予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實行零售藥店定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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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院醫療補償和門診大病醫療補償相結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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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門診家庭補償金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30%左右的比例給予補償,但補償額不得超過家庭補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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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成年人在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不超過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標準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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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設立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成年人20000元,未成年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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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按 “分段計算,累加支付”辦法支付。參保對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應至少比二、三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分別高5%到10%,參保對象在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病情平穩后,轉回社區衛生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應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鼓勵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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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則上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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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原則上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按規定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給予補償,年度內最高累計補償限額為3000元。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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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特殊病種門診費用補償,原則上在住院補償起付標準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住院統籌基金按30%的比例補償。城鎮居民特殊慢性病種的范圍和補償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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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藥費用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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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激勵機制。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每滿5年的,相應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標準5000元左右或相應降低起付標準50元(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連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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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參保居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實行據實結算辦法。參保居民就醫時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記明細賬,其中按照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以現金方式支付;應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記賬數據,次月20日前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難以實行記賬的統籌地區,可暫實行先由參保人員現金據實支付,后報賬補償的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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