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審核與支付包括享受待遇資格審核與驗證、醫療(康復)待遇審核、輔助器具費用審核、傷殘待遇審核、工亡待遇審核、待遇調整審核和待遇支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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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待遇資格審核與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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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對下列人員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 (一)經認定的工傷(亡)職工; (二)視同工傷(亡)職工; (三)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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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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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單位參保、繳費情況; (三)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了工傷認定;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有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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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通過后,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形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信息庫,將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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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資格的驗證。待遇審核部門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和供養親屬待遇資格每年驗證一次,驗證時應綜合考慮職工的參保信息,供養親屬生存狀況證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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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醫療(康復)待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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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在門、急診及外埠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待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到社保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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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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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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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通過后,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計算申請人的醫療(康復)待遇數額,在《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核定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交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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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經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社保機構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 醫療(康復)費用的核定,必須遵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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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請人對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支付金額、費用結算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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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輔助器具費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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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申請,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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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金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轉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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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應按規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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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請人對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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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傷殘待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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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待遇的審核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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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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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通過后,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數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轉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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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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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工亡待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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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工亡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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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按規定計算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計算每一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轉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同時發給供養親屬資格證明,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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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對工亡待遇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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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待遇調整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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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根據有關規定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的相關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時,待遇審核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核對相關信息,建立待遇調整臺賬,送待遇支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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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被收監執行、死亡的,供養親屬喪失或暫時喪失供養條件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及時向社保機構報告并提供相應證明,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及時核對相關信息,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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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或服刑完畢的,應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服刑完畢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變更時間、原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服刑完畢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 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提供的材料,核對相關信息,調整或恢復其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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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對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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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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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付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提供的信息支付費用。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開始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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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結果支付參保單位墊付的費用和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的醫療(康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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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相關項目、金額,及時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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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相關項目、金額,及時支付給有關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或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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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及待遇審核部門傳來的新增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待遇調整、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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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每月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送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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