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一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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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一年一繳。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的繳費期。城鎮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為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員自繳費之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年度繳費截止日后新參保的城鎮居民,到居民駐地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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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參保人或學校經辦人員持參保確認通知書和繳費憑證到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開戶銀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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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個人繳費、各級財政補助金額按《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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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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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專用票據由財政部門監制、勞動保障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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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向繳費人員出具繳費憑據。每一保險年度,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對行政區域內的參保繳費人員信息進行復核,確保參保繳費信息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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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收繳資金的對賬和匯總工作。繳費期內每月25日前,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應攜帶參保人員花名冊和繳費憑據等相關材料,送縣(區)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保險費上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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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統一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和《麗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各收費單位統一領購發給參保人。社會保險卡的工本費由參保人員承擔。 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和保險證應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壞,本人應當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和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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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本市內發生戶籍轉移時,其個人社會保障卡、保險證可以繼續使用,但參保居民應到戶籍遷出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到戶籍遷入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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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在本參保年度內發生以下情況時,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參保居民戶籍從本市遷移到市外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至本參保年度結束時終止。 (二)參保居民死亡時,由其家屬或委托人持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注銷手續。已繳納的當期醫保費不予退還。 (三)勞教、服刑人員在勞教、服刑期醫保關系自行終止,已繳納的醫保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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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各類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資金情況,于每年繳費期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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