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從繳費之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年新參保的按年度余下月數享受相應支付限額)。中斷繳費的,從中斷之下月起停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待遇。停保后又續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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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照《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和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勞社辦〔2007〕19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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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診療項目中的特殊檢查治療費、人工器官購置費、一次性醫用材料費、因搶救使用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個人自負比例,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州財政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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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一、二、三級劃分。 (一)州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州人民醫院)300元; (二)州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縣級人民醫院及同等級醫療機構)200元; (三)州內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所及同等級醫療機構)100元; (四)參保居民中的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住院起付標準均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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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類型醫療機構確定,一級、二級、三級分別為7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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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住院一般病種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2萬元。特殊病種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3萬元,其中含特殊病門診費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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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門診費報銷 (一)特殊疾病門診費,一個年度內按一次住院進行結算,起付標準為200元,報銷比例為50%,學生、兒童的報銷比例為70%。最高支付限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 的規定執行。 (二)普通疾病門診費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的原則,原則上只能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報銷比例為25%,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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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五)參保繳費前發生的醫療費; (六)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集體食物中毒、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急診搶救的醫療費;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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