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對不同年齡段被征地人員參保實行不同的繳費標準: (一)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員可選擇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2%,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男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可選擇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2%,一次性繳納8-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男年滿18周歲不滿45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可待就業后參保,也可按從事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
|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11%,一次性記入被征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余繳費部分納入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
第八條
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照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下稱“參照退休年齡”),且按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人員,當月辦理退養手續,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參保時尚未達到上述參照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待其達到參照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和按月領取養老金。
|
第九條
被征地人員的月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特區補貼三部分組成,具體計算辦法為: (一)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為基數繳費的: 基礎養老金=退養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特區補貼=30元。 (二)按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的: 基礎養老金=退養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2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特區補貼=30元。
|
第十條
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就業后,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依法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被征地人員參保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被征地時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從事自由職業的,可按規定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理個人繳費。
|
第十一條
達到參照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經本人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可按月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申請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金額一次性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第十二條
被征地人員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被征地人員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在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存余額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