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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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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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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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 (六)不得減少注冊資金; (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后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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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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