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基本服務。服務對象提出服務申請,并經認定后,由接受登記機構提供基本服務,通過第一模塊使大部分服務對象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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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求職應聘指導”服務。對經過三次以上求職且未能就業、缺乏求職經驗和方法的人員,組織開展求職應聘指導,并實施跟蹤指導與就業推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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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家心理訪談指導。對經過上述指導服務仍未就業的特殊困難對象,為其特約專家進行診斷,并由服務機構根據專家提出的專業性指導意見調整幫扶方向,并安排專人對服務對象進行“一對一”追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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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業素質測評”服務。對經過“求職應聘指導”的人員進行職業素質測評,使其找到適合自身特點的求職方向并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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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培訓。對缺乏職業技能的,推薦參加相應的技能培訓,培訓后推薦其就業。對有創業愿望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向其推薦創業項目,并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幫助落實相應的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對創業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應重新調整培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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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職或定向培訓。經過專家心理訪談指導后1個月內或3次求職未能實現就業的,或經專家診斷認為有需要進行在職見習培訓的,為其聯系用人單位,協助簽訂就業協議,實施在崗見習培訓或定向培訓,并提供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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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動態跟蹤管理。對經過二至六模塊服務實現就業的人員,應指定工作人員進行動態跟蹤。每月至少通1次電話或家訪1次,促進穩定就業,并做好相關資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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