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襄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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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所稱 “門診大病”在本細則表述為“規定病種”;第十六條所稱“中斷繳費后續保的”是指原已參保的人員中斷繳費一年以上再次參保繳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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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原則上以家庭成員平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準;60周歲及以上老人以申報繳費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為準;在申報繳費當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18周歲的居民(在校學生除外)按成年居民標準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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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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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與《襄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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